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1214號
TYDV,113,司執,81214,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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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21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薛敏
債 務 人 吳建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 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現籍設臺北市士林區,非在本院轄區, 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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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