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9545號
TYDV,113,司執,79545,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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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545號
債 權 人 吳政達
債 務 人 王媛媛王思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 之執行名義並依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始得為之,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依法繳納執 行費新台幣240,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 113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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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