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645號
債 權 人 徐新基
債 務 人 黃寬揚
6弄1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在新竹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