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39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億豪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坤儀即郭勝彬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號三樓
債 務 人 郭坤儀即郭勝彬
債 務 人 徐美蓁即徐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徐美蓁即徐素秋目前並無任何所 得財產,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徐美蓁即徐素秋繼承被繼承人 徐黃梅香遺產之遺產稅申報等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徐美蓁即徐素 秋之住所係在臺北市萬華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 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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