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4282號
TYDV,113,司執,74282,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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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282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復旦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文來


債 務 人 鄒福興
許碧梅

阮景惠阮逸文之繼承人

阮景美即阮逸文之繼承人


阮逸誠阮逸文之繼承人(歿)
阮逸南阮逸文之繼承人

阮逸正阮逸文之繼承人

阮逸夫阮逸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阮逸誠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二、查債務人阮逸誠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 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就此部 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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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