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3228號
TYDV,113,司執,73228,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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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22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鍾善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新北市三重區,非在 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所提財稅資料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第三人地址可資參照,雖債權人於民事強 制執行聲請狀記載第三人設址為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 號5樓之3,然該址亦與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送達地址相同,顯 係誤繕,難以為憑,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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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