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43號
TYDV,105,重訴,243,2024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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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洪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105年度重訴字第2
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萬9,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69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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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