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3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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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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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周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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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狀所指第三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並非執行 第三人,不得逕以該第三人之公務所所在地於本院轄區即認 本院有管轄權。本件執行標的所在不明而債務人住所係在臺 中市北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