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80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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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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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吳素珠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魏錫文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 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持本院89年度執字第1424號債權 憑證、本票正本為執行名義,具狀對債務人吳素珠、魏錫文 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查其中債務人魏錫文業於109年8月10日 死亡,有本院職權調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 參。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魏錫文業已死亡 ,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之魏錫文聲請 換發債權憑證部分,自屬法定要件之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 正,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