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3546號
SCDV,113,司執,33546,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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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546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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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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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HAZEL IVY GALANG CUEVAS(艾微,菲律賓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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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任職於群雅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群雅電子)之薪資。債權人雖陳報群雅電子設址 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網站之查詢結果,群雅電子登記之公司所在地 為「桃園市○○區○○街0號2樓」,且在新竹縣市均未設有分公 司,其在新竹縣市所設工廠登記現況均為歇業,則本件群雅 電子之營業所所在地,仍應以前述公示登記之桃園市址為準 。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 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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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