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9043號
PCDV,113,司執,109043,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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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90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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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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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魏竹夆即魏士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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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3460號債 權憑證,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逕行換發債權 憑證,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雲林縣○○鄉○○村○○路0號,此有 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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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