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8718號
PCDV,113,司執,108718,202407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87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劉沛興
債 務 人 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漢錫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麗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胡漢錫陳麗美為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函查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實際投保壽險公司之保 單等資料,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何可供執行之財 產,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經查 ,債務人設籍於臺北市信義區,此有戶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1/1頁


參考資料
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