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3年度,139號
PCDV,113,全,139,202407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鄒富景

鄒喻如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卓英義等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
納裁判費。按當事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但法院命其補費之裁定
,並不因此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亦不因此
停止進行。又當事人在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其聲請者
,抗告法院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
回其抗告。查本件聲請人雖就本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
度救字第17號),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駁回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3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
之原因提出釋明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