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65號
PCDV,110,重訴,265,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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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律師
孫銘豫律師
上 1 人 之
複代理人 高立凱律師
被 告 陳韋誠

謝宜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白承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9年度重訴
字第43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另案),原告主張對被告
有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共計新臺幣720萬元是否成立為
本案訴訟之依據,於民國111年4月7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
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另案業經士林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5號、臺灣高等
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19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
第1103號裁定確定,從而,本案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
要,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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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