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2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及對被告答辯之陳述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111年4月8日結婚,惟被告個性強勢且較為衝動 火爆,表達意見時常不顧慮原告的感受,甚以語言攻擊原告 ,對於原告的精神造成莫大之壓力,原告因此憂鬱症爆發, 期間原告試圖與被告溝通,希望兩造相處的方式能夠有所調 整,但被告依然故我,將原告的體貼與溫柔視為理所當然, 遇到不如意即暴躁如雷,辱罵原告,甚至嘲笑原告憂鬱症的 情況,藉此來抒發自己的情緒,即被告不斷將自己的負面情 緒往原告方面傾瀉,讓原告憂鬱症更加惡化,於112年1月18 日,被告曾因原告未幫忙買早餐而對原告大發雷霆,復於同 年月20日小年夜上午時分,被告因對原告餐點不滿意,便勃 然大怒出言指責原告,致原告內心對於被告更是恐懼至極, 嗣於同日下午原告貼春聯時,因雙手拿著春聯以身體頂開門 ,但門關上時因未能有空手讓門能緩慢闔上而發出較大的聲 響,被告因心情不好遂破口大罵與指責原告,被告更用力甩 門而發出巨大聲響,並稱這就是原告所發出的噪音,原告在 如此的壓力下,憂鬱症爆發而開始擊打自己頭部,當時被告 並未阻止原告,還出口嘲笑原告的憂鬱症稱:「誰能跟你這 個憂鬱症的人生活,我要和你離婚」等言語,且被告嘲笑瞬 間致原告精神崩潰,情緒失控以拳頭擊打自己的頭部自責, 並手持菜刀要自盡,幸原告母親即時拉住原告,才阻止憾事
發生,而原告母親當時過來查看了解原由後,只能先安撫原 告的情緒,之後兩造便分居,但此後被告對原告精神上的霸 凌仍不停在原告的腦海中浮現,致原告陷入極嚴重憂鬱的情 緒。
(二)原告自始自終即向被告表明自己患有憂鬱症,且告知被告與 憂鬱症患者相處需要注意的幾個原則,但被告總以自認為對 原告有益方式與原告相處,自認屬於鼓勵原告的表達方式或 鼓勵原告去做自己認為有益處的事,然實際上這些都屬於對 於原告的逼迫,抑或逼對方接受自認為的好意,被告從不自 知對原告造成莫大壓力,當原告因憂鬱症而不知如何拒絕時 ,被告甚無法控制自己情緒時常發生暴怒,更使得情況更加 惡劣。曾有一次,兩造回娘家吃飯,席間被告母親告誡被告 飲食要有所節制,以免影響健康,嗣於兩造返家路上在車內 ,被告出言辱罵並大聲斥責、責怪原告方才為何沒替其說話 ,且於111年父親節兩造家人一同用餐慶祝時,席間被告母 親再度提醒被告要注意飲食,被告瞬間情緒失控,讓原告十 分害怕,故被告暴躁的性格及瞬間爆怒的壞脾氣已讓原告產 生莫大恐懼。另被告曾使用完氣炸鍋而不想自己清洗,遂要 求原告清洗,當時因雞舍有事正在忙,原告未立即照著被告 的指示清洗,被告便不斷催逼原告,甚至指責原告懶散,最 終怒罵原告。又曾因原告的小姑姑住院而未邀原告嬸嬸一起 送禮,被告為此與原告母親爭執,並堅持要原告母親邀嬸嬸 一起送禮給原告小姑姑,原告母親未答應,被告便怒視原告 母親,且立即前往原告工作的雞舍將怒氣宣洩於原告,大吵 大鬧之下導致原告不堪負荷憂鬱症復發。此外,原告養雞場 的員工黎OO時常聽到被告在養雞場叫罵原告,被告並時常向 黎OO抱怨原告憂鬱症之事,且表示原告因憂鬱症總是情緒低 落,與原告生活很痛苦,見到原告這樣的情況就覺得生氣等 情。故被告從未顧及原告感受及原告憂鬱症的情況,缺乏互 諒、互愛、互相扶持共同組織家庭觀念,被告只以自己為中 心之生活方式,其他人都要配合被告的情緒過日子,且被告 毫無自我控制情緒或改善自己表達方式的念頭,原告因精神 上的狀態已無法再承受與被告共同生活的情況,兩造間之婚 姻及共同生活的情況已產生重大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任何 人若身處原告之處境,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本件已該當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三)原告從未與被告討論理財事宜,更遑論有討論被告父親的理 財方式,此部分全為被告杜撰,原告亦從未與被告討論購買 保險事宜,且除112年小年夜原告因憂鬱症爆發曾搥打自己 外,原告並無其他捶打自己的情況。且因112年小年夜發生
之事件,為此原告母親指責被告的行為,導致次日早上被告 突然暴怒失控並開始捶打自己,原告母親見狀趕緊阻止被告 自殘,無奈下原告家人只好聯絡媒人,將被告帶回娘家。又 經原告母親向被告母親查證,被告確實曾患有精神疾病,此 正足以說明被告為何無法控制其情緒。另兩造婚後,被告逐 漸顯現出其暴躁易怒性格,原告憂鬱症病情隨亦因此惡化, 期間原告與家人不停的教導被告應如何與憂鬱症患者相處與 陪伴,但被告依然故我,一點都無收斂其暴躁之性格,更因 上開112年小年夜,被告叫罵恥笑原告事件後,原告病情隨 之惡化,須提高用藥劑量,才得以穩定情緒處理日常的工作 事務【醫囑紀錄:看到太太會怕(太太脾氣差,恥笑他憂鬱) 】,迄今原告仍無法克服,想到被告即害怕不已,是原告已 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再者,於112年農曆初五當天被告抵 達原告住家後,被告敲門,係由原告之父親開門讓被告進入 家中,被告表示要拿健保卡,原告之父親並無阻攔,被告拿 取健保卡及其私人物品後即離去,並無被告所述原告母親阻 止被告進入家中的情形,且因原告於113年4月14日至彰濱秀 傳醫院就診,問診的醫生得知原告是懼怕配偶因此才有情緒 失控的症狀,醫生建議可聲請保護令,原告家人因此於看診 結束後就到警察局報案,希望被告不要再回到家中與原告一 同生活,此並非是為了取證。另由兩造間LINE的對話紀錄內 容觀之,被告承認曾說過「原告沒有半個朋友,誰想跟憂鬱 症的人在一起,想跟原告離婚」等語,並自嘲自己「也沒有 什麼很多的朋友」,並將此說法原因歸咎於「你(即原告) 不要打自己不要表現得這麼恐怖」,且以自己無惡意,請原 告不要再想這些「無心話了」,正是以裝無辜的方式來為自 己傷人的言論開脫,上開對話內容也確實的說明被告常以這 些言論攻擊原告。
(四)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辯以:
(一)原告於婚前即患有憂鬱症,惟婚後仍多次發作,有時甚至有 自殘傾向,被告均多所包容。原告於兩造結婚後憂鬱症第一 次發作,係發生於被告懷孕期間兩造閒聊時,被告偶然提起 原告與被告父親理財觀念有所不同,此時原告便忽然情緒失 控並精神崩潰;第二次發作則係被告胞姐推薦兩造可買年繳 之20年期儲蓄險,被告胞姐係出於好意,原告卻再度失控開 始捶打自己的頭;第三次發作,係因被告疲累希望原告協助 清洗氣炸鍋,此時原告卻突然暴怒,並開始從養雞場內捶打 自己、一直捶打到養雞場外;第四次發作,係被告提醒原告 關門降低音量以免吵到他人,原告聽聞後便突然暴怒失控,
大力甩門導致門鎖毀損,並開始捶打自己,從家裡一路捶打 到大馬路間,接著手持菜刀到二樓,就連原告母親也攔不住 ,之後更情緒崩潰跑到原告母親房間裡,躺在床上哭喊著並 叫著媽媽。儘管原告精神狀態時好時壞,且如上述經常暴怒 、自殘,惟被告仍耐心陪在原告身旁,並時時鼓勵原告盼望 病情早日好轉。又於112年農曆過年期間,原告和原告母親 突然無故把被告驅離原告住所,並要求媒人把被告載回娘家 ,惟被告有許多東西仍置於原告家,故於大年初五與胞姐返 回原告家,惟原告母親拒絕讓被告進入,並發現被告置 放 在原告家的物品亦遭原告及原告母親打包丟到隔壁廚房之空 地,縱如此,被告仍不曾放棄,希望繼續維持兩造間之婚姻 。
(二)原告主張婚後被告將一切負面情緒往原告傾倒云云,惟夫妻 間聊天,本即會分享、討論生活中有趣、開心、不如意等生 活瑣事,這正是雙方相互包容、諒解,彼此交流、共同維持 婚姻之最佳寫照,故不得以偏概全,認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 重大事由。又兩造對家務之分配本無固定之模式,係待誰有 空閒便去處理,被告並無不協助之意思,且被告並未對原告 打掃方式批評指責,僅係善意提醒原告何處未清理乾淨,被 告並無對原告為情緒霸凌,僅係夫妻間正常交流互動,又原 告自被告懷孕時,憂鬱症便曾發作而情緒崩潰,且憂鬱症病 因複雜,不得僅因兩造間偶有不愉快即認定被告之行為係憂 鬱症成因,另被告確實有對原告稱要保持樂觀,往好處想, 但並未曾阻止原告就醫,且在原告憂鬱症發作期間,被告都 耐心陪在旁邊,並時時鼓勵原告,此外,被告未曾嘲笑原告 並稱「你沒有半個朋友,誰想跟憂鬱症的人在一起,要不是 為了結婚」等言語或有何過當表示,且原告患有憂鬱症,本 即易因莫名小事而情緒崩潰,非係因被告之言語所致,再者 ,縱兩造婚後因家務分擔、金錢觀及生活細節而起爭執,惟 並不代表兩造之婚姻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 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且被告於112年2月14日至000年0月00 日間,不時便向原告傳「很想你」、「心裡一直掛念你」、 「不可能跟你離婚」等字句,可見被告仍有維持兩造間婚姻 之積極作為,自不得因原告一方主觀上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 欲,便主張兩造間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故原告主 張兩造婚姻有重大破綻,客觀上已無法修復,請求離婚,並 無理由。
(三)被告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雖知道原告患有憂鬱症仍很喜歡 原告,願與原告結婚共同面對,出於對另一伴的關心和同理 心,如原告所提之Line對話都以:「加油,正面思考,早點
休息」等語來安慰和鼓勵原告,希望原告越來越好來表達對 原告的愛意,並曾表示願意聽原告講,卻遭原告扭曲為使其 加重,非被告之本意。又被告要求原告幫忙清洗氣炸鍋等生 活上的細節亦是出於夫妻間互動增進感情,並無惡言相向。 另於原告小姑姑生病住院期間,被告提議原告母親邀請隔壁 嬸嬸一同前往,亦是基於希望家裡親戚長輩們和睦共處,不 分你我的心理,卻遭原告母親無故指責,甚感委曲,去自家 雞舍找先生訴說也是人之常情,而當時原告也並未有很大反 應。又於112年小年夜原告早上有買早餐給被告,被告有向 原告表示謝意,並未對原告所買早餐表示不滿之意,於同日 下午原告貼春聯亦是一般家庭之瑣碎小事,被告認為原告定 能獨立完成,且原告當時並未要求被告幫忙,被告更無原告 狀內所指之用力甩門及嘲笑原告之舉,而是原告母親回家妄 加指責被告夫妻造成爭執,然被告對原告憂鬱症狀爆發,用 力打頭和拿菜刀之舉甚感害怕和無助,以致次日早上5點多 被告遭原告母親告知要收拾行李讓媒人婆載被告回娘家時, 被告相當錯愕,不知如何處理,且被告深愛原告,卻無故遭 趕出家門,不顧及被告及被告家人感受,於大年初五被告回 原告家時,被告的其他物品早已被原告母親存放到1樓的儲 藏室,且原告母親緊跟被告而不准被告回二樓自己的房間, 更不讓被告與原告相見。再者,被告深愛原告,並希望原告 能戰勝病魔,故告知原告自己在就讀護專時應考試緊張和壓 力大曾看過身心科醫師,後經過治療已痊癒,用意在於用被 告自己的成功經歷來激勵原告配合治療,卻遭原告母親曲解 成被告也有身心疾病,造成原告母親執意將被告送回娘家, 並要求原告與被告離婚。
(四)綜上所陳,原告主張僅能證明兩造婚後偶有衝突,而被告於 本件訴訟期間,多次表達不願意離婚,願意做婚姻諮商,以 維護婚姻,足證被告確實有修復兩造關係,維持婚姻之強烈 意願。是兩造婚後雖因家務分擔、金錢觀及生活細節,而起 爭執,然衡以一般人之通常生活經驗、被告維持婚姻關係之 主觀意願及客觀相處狀況等情事判斷,本件客觀上尚難認上 開爭執、衝突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 姻意欲之程度,則原告自不得因其一方主觀上已喪失維持婚 姻之意欲,主張兩造間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民
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規範內涵,係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 規定列舉具體裁判離婚原因外,及第2項前段規定有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 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 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上開但書規定適用範疇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蓋婚姻出現難以 維持之情形,往往係諸多因素(如財務、感情、個性、生活 習慣等)長期累積、交織而生,其成因及可歸責程度亦有多 端。又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不僅涵蓋結婚、維持婚姻關係之 自由,亦包含離婚之自由。倘雙方已逾相當期間未能共同生 活,或無法改善彼此相處模式,自無限制一方請求離婚之必 要。又按對於「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 」之解消婚姻,未有法律規定限制有責程度較重者之婚姻自 由,雙方自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離婚, 而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1612號判決參照)。是當夫妻間存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 事由時,僅唯一有責配偶受限制不得請求離婚,至於非唯一 有責之配偶,不論其責任輕重,均得請求裁判離婚。(二)原告主張兩造於111年4月8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等 情,業據原告提出戶口名簿(見卷第16頁至第18頁)在卷,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兩造自112年農曆 除夕前一日分居迄今,且兩造婚姻破綻已達客觀上任何人均 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1.證人即原告之母丙○○到庭具結證稱:兩造婚後是跟我們同住 ○○○路○○段000號住處,兩造111年結婚那年的父親節,我們 二家人一起用餐慶祝時,被告的媽媽叫被告吃東西要控制, 被告就生氣,就很大聲罵她媽媽,眼神都變了,我就跟被告 說不能對自己媽媽這樣,被告的媽媽看到後,也不敢怎樣, 被告的意思是她吃東西,她媽媽不能嫌。被告很容易因為小 事情生氣。還有一次是原告小姑姑生病住院,二姑姑打電話 來說要買東西寄到台北給小姑姑,東西已經寄上去,我講電 話,被告在旁邊聽,講完後,被告就說我沒約她嬸嬸,說我 排擠她們,然後就大聲罵我,之後又跑到雞舍去罵原告,在 那邊罵的很嚴重,說要離婚,我兒子回來後,我有問我兒子 ,我兒子說被告跑去雞舍罵他,說要跟他離婚,因為我兒子 有憂鬱症,我看到他回來神情不一樣,才問我兒子。被告每 次都會說要離婚。112年農曆年小年夜那天,我拿春聯給我 兒子貼,被告站在旁邊看,沒幫忙,開門本來就會有聲音,
被告聽到後就生氣,就罵我兒子問說為何開門這麼大聲,罵 很大聲,並且用力甩門,我兒子對被告眼神有恐懼,憂鬱症 發作,被告不幫忙,還笑我兒子有憂鬱症,說看你有憂鬱症 ,誰能跟你一起生活,說要離婚,我兒子聽到後就要拿菜刀 自殺,我覺得很難過,不幫忙還刺激我兒子,一不高興就說 要離婚,現在我兒子說要離婚,才又說不要。被告的眼神很 恐怖,連我這種正常的人看到都會害怕,更何況我兒子有憂 鬱症,每次都被這樣刺激。隔天早上因為被告一直打自己的 頭,我不知道她為何這樣,我怕會出事情,不知道要怎麼跟 被告的父母交代,我打給被告爸媽,沒人接電話,我就打給 媒人,媒人就說那她先將被告載回去,被告回去後,就沒有 再回來跟我們一起住。被告跟你們同住期間,經常以言語刺 激原告,有一次不知道在樓上罵什麼,被告下樓後就說要離 婚,當時才結婚沒幾個月,我就跟被告說不要動不動就說離 婚,被告本來有答應我,結果還是常常罵原告有憂鬱症,誰 有辦法跟憂鬱症的人一起生活,講很多次等語;證人即原告 之父丁○○到庭具結證稱:兩造婚後與我們同住,去年小年夜 早上,我在小雞舍,我兒子買早餐回去,被告在後面罵很兇 ,我在小雞舍聽到被告大聲罵,之後我去雞場問我兒子,我 兒子說他買的早餐被告不喜歡吃,但我沒有聽到被告罵什麼 ,只聽到罵的很大聲。112年小年夜,兩造因在家貼春聯的 事情吵架,我是在雞場接到電話,我太太打給我,但聽不清 楚,我知道出事情,我就趕回去,回去時看到我兒子憂鬱症 發作很嚴重,被告無關緊要的樣子站在旁邊,好像這是小事 情。我與兩造同住期間,是沒有聽到被告用什麼難聽的話罵 我兒子,都是我太太轉述,因為我有很多雞場,我跟我兒子 工作分開,我經常在外跑,很少在家。兩造分居後,被告也 沒有打電話說要回來,被告回來拿健保卡那次還是我開門讓 她進來拿,被告說要拿健保卡,那天是我開門讓她進來拿的 ,她拿完就走了,我跟著她走到外面問誰載她來,被告只說 是姐姐。被告行李是我兒子想到就發作,是我兒子打包,不 是我打包。被告去雞場幫忙都是11點多去,但12點多就不知 道人去哪等語;證人黎OO則到庭具結證稱:我受僱於證人丁 ○○在他的雞舍工作,被告有去雞舍幫忙,但我在忙我的工作 ,不曉得她在做什麼,有時候看到她是走來走去,她也會跟 我講一下話。我在雞舍很常聽到被告在罵她老公,很大聲罵 ,很兇,都是一些小事情,平常的事情她會很激動。被告曾 跟我說她姐姐叫她離婚,她很想離婚,但她的媽媽不准她離 婚,說如果離婚不准回家,所以她不敢,被告還問我如果她 離婚,原告要娶我,問我要不要,我還沒回答,被告就說不
要喔,原告有病,說她跟原告在一起,每天很痛苦,這是我 最後一次跟她聊天,因為她這樣講,我就不想理她了。我到 養雞場工作約8年了,被告跟我講這些話的時間大概是去年 的事,被告平常是吃飽後中午12點10分左右才會來雞場,快 1點時跟我講的。我不知道被告罵什麼內容,只聽到她罵很 大聲,上廁所走過去,就會聽到罵很兇,有時候她老公叫她 做事情,她就會大聲說知道啦,被告對我講話是還好,但對 她老公講話超級兇,她老公看得出來很害怕。我沒有看過原 告失控的情形,是被告跟我說原告每天發作很可怕,但我沒 看到,養雞場工作很忙,是被告罵太大聲,我常常聽到很煩 。被告有跟我一直抱怨原告有憂鬱症,說她老公有病,一直 講,但自從她說如果她離婚,她老公娶我,我要不要這件事 後,我就沒跟她講話等語。
2.上開三名證人經隔離訊問結果,證人丙○○、丁○○就兩造於11 2年農曆年小年夜確有發生爭執乙節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證人丁○○、黎OO就被告至養雞場幫忙之時間,以及曾聽聞被 告在雞舍大聲罵原告乙節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另證人丁○○ 雖係原告之父,然對於兩造在家中相處情形亦證稱其因工作 關係咸少在家,同住期間並沒有聽到被告用什麼難聽的話罵 原告等語,其證述內容堪稱客觀中立,並無偏頗情形,應堪 採信。故證人丙○○證述內容與證人丁○○相符部分,亦應屬可 採。而證人黎OO與被告並無親屬關係,當無甘冒偽證罪風險 故為不實證述之動機,且觀諸其證述內容亦無明顯瑕疵可指 ,其證詞應堪採信。綜合證人丙○○、丁○○之證詞,可證112 年農曆年小年夜當日,兩造確有因貼春聯之事而發生爭執, 致原告憂鬱症病發而情緒激動,被告未有安撫或協助原告穩 定情緒之任何作為,而係無關緊要冷眼旁觀;再綜合證人丁 ○○、黎OO之證詞,足證被告確實常常因一些小事在雞舍大聲 謾罵原告,且對證人黎OO抱怨原告有病、與原告共同生活很 痛苦、很想與原告離婚等。
3.被告固主張其於兩造分居期間,持續以LINE傳送「我不可能 跟你離婚」、「很想你」、「我一心一意只想跟你共度一生 ,我很想回去」等內容給原告,希冀能挽回與原告之婚姻, 固有被告所提兩造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證(參卷第102頁), 惟觀諸該LINE對話紀錄內容,被告乃單方面指謫原告「你為 什麼那麼絕情都不理我」、「你為什麼都沒有回應,有使( 史)以來哪對夫妻沒有吵架過」、「夫妻磨合都馬需要一段 時間,你怎麼那麼無情啊」等語,參以原告所提兩造LINE對 話紀錄,原告向被告表示「一般人心情不好,過一段時間就 會好了,可是抑鬱症的人,即使事情過去了,還是會心情不
好,妳知道嗎?」、「我已經對妳產生恐懼」,被告僅係單 純回以「你要想好的一面不要一直相負面的」;於原告向被 告表示「妳將我唸完,要我不能說出來要悶在心裡,不會生 病嗎?」,被告則回以「過去了啦我們要向前看」、「我也 沒有什麼很多的朋友啊!你不要打自己不要表現的這麼恐佈 (怖)我會這樣說嘛」、「我也沒有什麼惡意,如果嘴巴那麼 壞你就不要再想這些無心話了」、「我都忘記對你這樣餒」 (參卷第112頁至第114頁),足見被告對於兩造間相處之齟齬 ,均僅單方面要求原告要往前看、不要再回想、原諒自己嘴 巴壞因自己「並無惡意」,且把自己於吵架時所說傷人話語 歸咎於原告「你不要打自己不要表現的這麼恐怖我會這樣說 嘛」,並無絲毫檢討自己之言行,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仍堅持 自身毫無過失,除以LINE傳送訊息以外,並無其他積極修復 夫妻感情之具體作為,實難認被告有何保持共同生活之誠摯 努力。
4.本院審酌原告本身罹患有憂鬱症,此為被告所明知,然於兩 造結婚後,被告非但未能體諒原告此一身心狀況,給予良好 品質之陪伴與支持,反而無法控制自身情緒,經常以大聲謾 罵之方式與原告相處,致原告憂鬱症病情因此而發作並無法 與被告繼續相處,並由原告之母於112年農曆年小年夜兩造 發生劇烈衝突後,隔日將被告送返娘家而分居迄今已一年有 餘,仍未見兩造有何改善互動之反省或舉措,足見兩造歧見 仍無法化解,更無法消除原告堅持離婚之意,兩造就婚姻關 係所面臨之困局,顯然無法透過溝通尋求解決方法。且被告 係將兩造婚姻問題全歸咎於原告一方,未能提出增進雙方互 信互愛之具體舉動,以及思考如何破除現有之障礙及如何重 建夫妻間相互關愛、扶持之相處模式。則關於兩造感情不睦 、原告在婚姻生活中無法再與被告共同生活之窘境,實難期 兩造能有何實際有效之挽回或修復方式。據上,堪認兩造共 營家庭生活之誠摯情感及互信基礎已失,感情已難回復,難 以期待兩造日後仍可相互扶持繼續經營婚姻關係,足徵兩造 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而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 就上開離婚事由觀之,綜觀上開各情,自難認原告就兩造婚 姻無法維持為唯一有責之一方。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 第2項規定,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據以 請求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