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1541號
CHDV,113,司執,41541,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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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54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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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邱偉峰
債 務 人 呂滿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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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滿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呂滿紅所有對第三人水上 中庄郵局之存款債權,且水上中庄郵局所在地為嘉義縣,有 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 定移轉管轄。至查詢債務人最新勞保結果係早於66年退保迄 今,經債權人表示不予執行薪資(見公務電話紀錄),附此敘 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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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