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879號
CHDV,113,司促,7879,202407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TITA PURNAMASARI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所載債務人TITA PURNAMASARI護照號碼,與系爭買賣
契約買受人護照號碼不符。請確認債務人護照號碼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頁


參考資料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