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瀚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明
相 對 人 陳文凱即東連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2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 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第4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 25日以111年度全字第29號裁定准許在案,嗣兩造之本案訴 訟因調解成立而終結等情,有該裁定及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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