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張寬仁
張寬益
張谷源
張谷禎
張黃來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漢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割共
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1
亦有明文。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
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不因其後係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歧異,查被上訴人陳漢權起
訴請求分割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等土地,本件訴訟標的
額應以陳漢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以起訴時
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52,027元,上訴人張寬
仁等5人不服提起上訴,均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