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裁全聲字,113年度,7號
PTDV,113,司裁全聲,7,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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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宋必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黃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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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1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黃清海前向本院對聲請人宋必敬聲請假扣押裁 定,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1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 人黃清海並因此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宋必敬之財產,經本 院111年度執全字第31號扣押在案,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證 查核無訛。嗣兩造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於本院就本案訴訟成 立調解,調解成立內容略以:1.相對人宋必敬(即本件聲請 人)願給付聲請人黃清海(即本件相對人)新臺幣(下同) 556萬元。2.聲請人黃清海同意相對人宋必敬就屏東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47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各1/2辦 理預告登記,且同意由聲請人黃清海單獨持本調解筆錄至地 政機關辦理,相關費用由聲請人黃清海負擔。3.相對人宋必 敬於第1項556萬元給付完畢後,聲請人黃清海同意塗銷前項 預告登記,相關費用由相對人宋必敬負擔。4.辦理第2、3項 登記相關事宜,若需再提出其他文件時,兩造應無條件配合 對方提出相關文件辦理。5.相對人宋必敬同意聲請人黃清海 取回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05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現金185萬 元,並聲明對該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6.聲請人黃清海願 撤回本院111年度執全字第3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7.聲請人 其餘請求拋棄。8.程序費用各自負擔。次查,聲請人黃清海 主張伊已清償債務,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而請求本院撤銷假扣 押裁定,並提出本院112年度移調字第25號調解筆錄影本、



匯款證明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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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