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8891號
PTDV,113,司執,48891,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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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891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住同上
債 務 人 許軒豪即許疊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軒豪即許疊於法務部○○○○○○○○ ○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 燕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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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