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7654號
債 權 人 高翰紳 住屏東縣里○鄉○○村○○路00號
債 務 人 劉鳳明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3樓之9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鳳明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解約金,上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中 正區、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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