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
原 告 宋○○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代 理 人 宋明燦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曾○○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龔柏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龔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於113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8月13日14時30分在家事法庭言詞辨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