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2年度,11號
PTDV,112,家財訴,11,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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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
原 告 宋○○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代 理 人 宋明燦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曾○○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龔柏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龔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於113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8月13日14時30分在家事法庭言詞辨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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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