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09號
ILDV,113,司促,3409,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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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耕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3,851元,及請求金
額其中19,359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共計欠費113851元(如附件繳款通
知及附表),及其中19359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
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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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