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129號
ILDV,113,司促,3129,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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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鄭聖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79,851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聖吉於民國111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7月02日止累計379,851元正未給付,其中367,406元為本
金;11,74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67406元 鄭聖吉 自民國113年07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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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