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123號
SLDV,111,司執消債更,123,20240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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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
債 務 人 丘明麗
代 理 人 林易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更正裁定撤銷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欄「3.總清償金額:13,093元、4.總清償比例15.6%」之記載,應更正為「3.總清償金額:942,696元、4.總清償比例15.5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前於113年7月12日應更正之總清償 金額誤繕為總清償比例部分,顯有錯誤,應予撤銷後更正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內容。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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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