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847號
KLDV,113,司執,20847,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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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84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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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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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淑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梁淑婷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 證,並未指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惟 查債務人現戶籍設於高雄市小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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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