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3年度,701號
CYDM,113,嘉簡,701,202407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警詢之自白」以及「嘉義 縣政府民國112年8月25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207569號函」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業於112年12月8日修 正施行,惟此次修正,並未變動違反保護令罪之法定刑,且 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態樣,雖增訂同條第6至8款及未同居伴 侶聲請保護令之情形,惟本案被告係違反該條第5款,故上 開修正均與被告本案之罪刑無涉,不生新舊法之比較,故應 逕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許,經員警以電話告知本案保護令之主文內容後,明 知本院業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被告應於本案保護令核 發之6個月內,完成戒毒癮治療以及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 畫,仍無視該保護令之內容,直至上開期限屆至前均未出席 處遇計畫任何一次,縱被告辯稱:其因為上班太忙碌無法出 席等語,此並非得不出席處遇計畫之正當理由,被告所為顯 全然漠視該保護令所表彰之公權力,應予非難,暨兼衡被告 犯後之態度,以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家庭及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46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甲○○是羅OO(父親)、葉OO(母親)等2人的1親等直系血親的 兒子,因家庭暴力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下均簡稱為 嘉義地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491號 ,對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以下均簡稱為本案保護令), 令甲○○應完成下列處遇計畫:戒毒癮治療(門診治療)8次, 每週1次;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週1次,每次至少1.5小時, 並應自本案保護令核發之6個月內完成。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 分局水上派出所的警察,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許,以電話



告知本案保護令的主文內容。嗣嘉義縣政府衛生局,於112年9 月25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20236025號函(以下均簡稱為A函 )、於112年11月14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20274258號函(以 下均簡稱為B函)通知甲○○應於113年2月14日,完成上開處遇 計畫(每週二下午逕至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接受戒毒癮治療 ,每週日晚間6時至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靖派出所,接受 認知教育輔導),由羅OO於112年10月4日上午8時30分許,收 受A函,並轉達A函的意旨給甲○○,甲○○已知悉A函內容。惟甲○ ○直到113年2月14日皆未出席處遇計畫,即因處遇期限屆滿, 違反本案保護令。
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被告甲○○自白上列全部犯罪事實,並有保護令執行紀錄、嘉義 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本案保護令、A函、B函 、嘉義縣衛生局送達證書、認知教育輔導出席紀錄、個案總匯 報告(CA00000000)、等附卷可稽,被告之犯嫌足以認定。被告甲○○所為,涉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5款的 違反保護令之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詹喬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