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37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謝廷峰即謝發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謝廷峰即謝發裕之人壽保險 之保險資料,欲對債務人對第三人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 為強制執行,是其現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而債 務人謝廷峰即謝發裕之住所係位於雲林縣林內鄉,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 應由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