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全字,113年度,48號
TCEV,113,中全,48,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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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48號
聲請人 賴建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春櫻間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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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