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全字第48號聲請人 賴建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春櫻間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