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秀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1,18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6日向債
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83%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253,23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7月24日向債權
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
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
借款89,6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
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
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㈣釋明文件:查詢帳戶主檔資料、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
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影本各2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74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53,239元 陳秀鳯 自113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83 2 89,600元 陳秀鳯 自113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53,239元 陳秀鳯 自113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89,600元 陳秀鳯 自113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