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全字,113年度,99號
PCEV,113,板全,99,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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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全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張𤧥紋

相 對 人 王浚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捌萬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
對人供擔保後,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撤回起訴
或其他事由而終結前,相對人對於登記其名下之台億商業有限公
司出資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得為轉讓、移轉、使用、收益管理
、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
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
,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
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
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26條第1項、
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係指為請求標
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債
務人就其物為法律上之處分,亦屬使其物之現狀有變更,不
僅物之損毀或失其所在等情事始足稱為現狀變更。所謂釋明
,乃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
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為已足
。且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為在本案請求尚未
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
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至債
權人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
於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
解決,尚非聲請假處分時,先應解決之問題。
二、經查:
 ㈠就本件請求之原因,有金流明細、台億商業有限公司(下稱
台億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章程、變
更登記表可稽,堪信聲請人就本件請求已為釋明。
 ㈡就本件假處分之原因,徵之台億公司現登記為相對人1人股東
組成之有限公司,依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之規定(
公司法第111條參照),相對人就登記其名下之台億公司出
資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下稱系爭出資)得自行決定是否
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第三人,無須他人之同意,顯見系爭出
資之股權極易變動,若相對人將系爭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
第三人,將致現狀變更,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足認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雖
其釋明尚有不足,但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本院認其
釋明之不足,供擔保足以補足之,本件假處分之聲請自應准
許。
 ㈢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
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
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
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
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裁判參照)。本件聲請人請求禁止
相對人對於系爭出資為轉讓、移轉、使用、收益管理、設定
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遭受之
損害,依社會一般通念,即為暫時無法處分系爭出資期間之
利息損失。而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
,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審
簡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間各10月、2年,共計2年10
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本案訴訟審理之期間約
需3年,以此推估相對人不能處分系爭出資之期間,並以法
定週年利率5%計算,認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遭受之損害
為75,000元(計算式:50萬元5%3),爰依此酌定聲請人
為相對人供擔保之金額以8萬元適當。
 ㈣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
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
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擔保
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為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聲請人所欲保全之請求,為系爭出資之回復原狀,尚難
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賠以金錢並無法防止發生重大損害
或避免急迫之危險,依上開規定,尚無由命相對人供一定金
額之擔保後,免為假處分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債權人收受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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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億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