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鈺同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蔡馭理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送達代收人:賴蘇民律師) 洪子洵律師 (送達代收人:賴蘇民律師) 被 上訴 人 嘉康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男 被 上訴 人 簡雅瑩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送達代收人:李世章律師) 黃立虹律師被 上訴 人 浙江嘉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茂水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魏鴻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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