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全聲上字第3號
抗 告 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相 對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109年度民著抗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前聲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北都數位有線電 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假扣押,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智全 字第4號裁定駁回之,嗣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 民全字第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准予假扣押。茲因聲請人與 相對人已達成和解,有臺北地院113年度智移調字第1號調解 筆錄在卷為憑(本院卷第9頁至第13頁),因而聲請撤銷上開 假扣押裁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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