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7號
再 抗告 人 陳渼蓁
廖韋強
郭玉蘭
共同送達代收人 溫修祺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承鴻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5月13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9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