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65號
ULDV,111,訴,465,2024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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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楊碧玉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張家齊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玟
被 告 林阿益
訴訟代理人 林利栯
被 告 林阿岳
林良謙
被 告 蔡茂雄
蔡明賢(兼被告蔡武源之承受訴訟人)

蔡曜順(兼被告蔡武源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媛
張鳳芩
訴訟代理人 張榮傑

被 告 張育嘉(兼被告張溪石之繼承人)

張國雄
吳淑惠
林思伊
吳承洋
上 一 人 號三樓之5
訴訟代理人 吳宥貞
被 告 黃麗卿
張育綺
張佳鳳

張家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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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