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13年度,1905號
TPDV,113,司消債核,1905,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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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怡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江怡瑱」之記載,應更正為「江怡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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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