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584號
TPDV,113,司促,8584,202406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孝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萬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萬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
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