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9988號
TCDV,113,司執,99988,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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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9988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啓軒即李啟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
院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苗栗縣,非
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
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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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