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趙香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碧海、柯秀凰、柯相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柯萬發之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柯碧海、柯秀凰、 柯相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本件借據及本票均未載到期日及清償日,請釋明債權「已屆 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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