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07號
CTDV,113,司拍,107,2024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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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趙香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碧海柯秀凰柯相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柯萬發之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柯碧海柯秀凰
柯相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借據及本票均未載到期日及清償日,請釋明債權「已屆
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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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