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朱妙弟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朱妙珍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朱佳汎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全體繼承人
」蓋用「印鑑章」之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
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
影本。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
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
中之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