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070號
CTDV,113,司促,8070,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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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0號

債 權 人 鴻宇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秀芳會計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瓏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吉瓏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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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瓏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