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1號
債 權 人 雙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謨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謨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蔡謨任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2)。
三、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新台幣22,860元之存證信函(附件存
證信函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5,240元)及存證信函之『郵政回
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
,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
四、請列表提出管理費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