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余志隆
相 對 人 林一玉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之一一0年度全字第六五號假
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
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其之前曾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以110
年度全字第65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假處分在案,茲因聲請
人已取得本案勝訴確定判決,已無聲請假處分之必要,爰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核與上開規定相
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93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