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9號
聲請人即債 汪婕嫈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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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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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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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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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對人即債 郭明璋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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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 第1項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有高雄市○○區○○段○○段00 0地號土地(面積1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下稱系爭 土地),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90,600元,雖有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臺企銀),然臺企銀陳報現已無債權,另有1輛民國9 4年出廠無殘值車輛,若本件轉為清算程序,雖無其他清算 財團可負擔變價費用,但於聲請人預納或債權人分攤變價費 用情形下,因該土地位處高雄市市區,難謂無於第3至4次變 價後賣出之可能,故本院仍以公告現值計算之4拍價格約160 ,000元,計算聲請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再查,聲請人與前 配偶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108年次),子女名下無財產、無申 報所得,有受父母扶養之必要;另查,聲請人現仍任職於頑 皮寶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頑皮寶貝公司),113年1月至4月 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平均為25,959元,聲請人自陳公司未發放 年終獎金,僅有端午、中秋及春節獎金各500元,其110、11 1、112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472,381元、251,875元、316,80 0元,於頑皮寶貝公司勞保投保薪資為27,470元,以上有聲 請人與子女110、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111、112年度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系爭土地公務用謄本、臺企銀陳 報狀、公路監理閘門車籍資料查詢、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 (查無投保資料)、薪資明細表、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 院認應以現職月薪加計獎金平均即每月26,084元,做為計算 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2,3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按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 記官前,以言詞為前項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153 條之1第2、3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於111年12月29日向 本院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當場聲請更生程 序,依前開規定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故其聲請 更生前二年間為109年12月29日至111年12月29日,然其僅 有110年度所得較高,是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總額。又本院認聲請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現值 為160,00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7,303元,同於113年度高 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應為合理。再聲請人主 張尚需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8,652元,亦同於以上開最 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與前配偶分攤之金額,並無過高。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有清算價值之財產 現值平均,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 之九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 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合作金庫 74292 4.37% 101 台北富邦 23947 1.41% 33 遠東銀行 395241 23.27% 535 凱基銀行 332285 19.56% 450 中國信託 97325 5.73% 132 甲○○ 450000 26.49% 609 創鉅有限合夥 245465 14.45% 332 二十一世紀公司 80000 4.71% 108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2300 清償成數 9.75% 還款總額 1656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