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0842號
TYDV,113,司執,70842,2024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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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84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務 人 詹錦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勞保及郵局存款帳戶資料以 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現籍設新北市五股區,非在本院轄區 ,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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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