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7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路佳寶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債)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金樹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 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對已於108年7月17日死亡之債 務人林金樹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 )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金樹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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