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56號
ILDV,94,訴,256,200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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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至九十四年 二月間,陸續持其夫林萬福及大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開 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借用證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共計新 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惟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後,均未獲付 款,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得以視 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退票理由單及借用證影本各一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得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一紙可證,且被告經通知未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三百四十五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 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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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載發票日│ 發 票 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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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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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四年七│林萬福 │四十萬元│BBB一│
│ │月二十六日│ │ │四九六一│
│ │ │ │ │三三 │
├──┼─────┴───────┴────┴────┤
│備註│起訴狀證物一,實際借款日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
│二 │九十四年七│林萬福 │四十萬元│BBB一│
│ │月二十七日│ │ │四九六一│
│ │ │ │ │三五 │
├──┼─────┴───────┴────┴────┤
│備註│起訴狀證物一,實際借款日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
│三 │九十四年八│林萬福 │二十萬元│BBB一│
│ │月二十八日│ │ │四九六一│
│ │ │ │ │五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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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起訴狀證物一,實際借款日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
│四 │九十四年八│林萬福 │二十五萬│AR0二│
│ │月四日 │ │元 │四二八二│
│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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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起訴狀證物二,實際借款日為九十四年二月初 │
├──┼─────┬───────┬────┬────┤
│五 │九十四年八│林萬福 │五十萬元│AA0三│
│ │月三十日 │ │ │七0五二│
│ │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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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起訴狀證物二,實際借款日為九十四年二月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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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九十四年八│林萬福 │五十萬元│BBB一│
│ │月十五日 │ │ │四九六一│
│ │ │ │ │四三 │
├──┼─────┴───────┴────┴────┤
│備註│起訴狀證物三,並有借用證一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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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十四年八│大東小客車租賃│三十萬元│AE五八│
│ │月三日 │有限公司 │ │七一四五│
│ │ │ │ │九 │
├──┼─────┴───────┴────┴────┤
│備註│起訴狀證物四,並有借用證一紙,實際借款日為九十│
│ │四年四月三日,嗣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要求延期,故│
│ │塗改日期為票載發票日 │
├──┼─────┬───────┬────┬────┤
│八 │九十四年八│大東小客車租賃│三十萬元│AE五八│
│ │月六日 │有限公司 │ │七一四六│
│ │ │ │ │一 │
├──┼─────┴───────┴────┴────┤
│備註│起訴狀證物四,並有借用證一紙,實際借款日為九十│
│ │四年四月六日 │
├──┼─────┬───────┬────┬────┤
│九 │九十四年八│林萬福 │三十萬元│BBB一│
│ │月二十三日│ │ │四九六一│
│ │ │ │ │四七 │
├──┼─────┴───────┴────┴────┤
│備註│起訴狀證物五,並有借用證一紙,實際借款日為九十│
│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
├──┼─────┬───────┬────┬────┤
│十 │九十四年八│林萬福 │三十萬元│BBB一│
│ │月二十三日│ │ │四九六一│
│ │ │ │ │四八 │
├──┼─────┴───────┴────┴────┤
│備註│起訴狀證物五,並有借用證一紙,實際借款日為九十│
│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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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