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27號
TCDV,106,家訴,27,2017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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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7號
原   告  王淑雲
訴訟代理人  郭豐隆
被   告  王慶隆
       王慶星
兼訴訟代理人 王慶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一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壹、一、關於「但兩造因遲遲無法...,致無法...」之記載,應更正為「但兩造遲遲無法...」。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部分,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被繼承人王蒼柏遺產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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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項目│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金│分割方法 │
│ │ │ │額(新臺幣)│ │
├──┼────┼──────────┼──────┼─────────┤
│1 │土地 │臺中市大甲區文化段 │1/2(遺產僅 │由被告王慶星以現金│
│ │ │862地號 │為1/2,其餘 │補償原告、被告王慶│
│ │ │ │1/2為被告王 │宗、王慶隆各746,78│
│ │ │ │慶星所有,而│5元(5,974,276/2/4│
│ │ │ │整筆土地經鑑│,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定價值為5,97│後,分割由被告王慶│
│ │ │ │4,276元) │星單獨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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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屋 │臺中市大甲區文化段 │1/2(遺產僅 │由被告王慶星以現金│
│ │ │145建號(臺中市大甲 │為1/2,其餘 │補償原告、被告王慶│
│ │ │區水源路199巷10號) │1/2為被告王 │宗、王慶隆各70,247│
│ │ │ │慶星所有,而│元(561,974/2/4, │
│ │ │ │整筆房屋經鑑│元以下四捨五入)後│
│ │ │ │定價值為561,│,分割由被告王慶星
│ │ │ │974元) │單獨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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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