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867號
SLDV,113,司促,5867,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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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俊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6,746元,及其中新臺幣156
,254元,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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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